[第 IX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宪法委员会 A. 共同规定 第 1 节 宪法委员会是独立的,是公务员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第二节宪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工作。他不得从事任何职业或积极管理或控制任何受其职务影响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合同或在政府、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授予的任何特许经营权或特权中。第三节 主席和委员的薪金由法律规定,在任期内不得减少。第四节 宪法委员会依法任命其官员和雇员。第 5 节 委员会应享有财政自主权。其批准的年度拨款应自动定期发放。第 6 节. 每个委员会可以在其或其任何办公室之前颁布其关于诉状和实践的自己的规则。但是,此类规则不得减少、增加或修改实体权利。第 7 节 每个委员会应在其提交决定或决议之日起六十天内以所有成员的多数票决定提交给它的任何案件或事项。提交委员会规则或委员会本身要求的最后一份诉状、简报或备忘录后,案件或事项被视为提交决定或解决。除非本宪法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每个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命令或裁决均可由受害方在收到其副本后三十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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