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第十条]

相关行业:1986年宪法草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10月15日
[第 X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地方政府一般规定 第 1 节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和政治分区是省、市、市和描笼涯。棉兰老岛穆斯林和科迪勒拉山脉应有如下规定的自治区。第二节 领土和政治分区享有地方自治。第 3 节 国会应颁布地方政府法规,规定通过权力下放系统建立一个更具响应性和负责任的地方政府结构,并具有有效的召回、倡议和公民投票机制,在不同的地方政府单位之间分配权力,职责和资源,并规定地方官员的资格、选举、任免、任期、薪金、职权和职责,以及与地方单位的组织和运作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第四节 菲律宾总统对地方政府进行全面监督。组成市、直辖市的省、组成村的市、直辖市,应当确保其组成单位的行为在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第 5 节 每个地方政府单位有权创造自己的收入来源,并根据国会可能提供的指导方针和限制,并根据地方自治的基本政策征收税费和收费。此类税费和收费应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第 6 节 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应在国家税收中享有公平份额,并自动向其发放。第 7 节 地方政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其各自区域内公平分享国家财富的利用和发展收益,包括以直接利益的方式与居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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