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86年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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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艺术、文化和体育教育
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 X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地方政府一般规定 第 1 节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和政治分区是省、市、市和描笼涯。棉兰老岛穆斯林和科迪勒拉山脉应有如下规定的自治区。第二节 领土和政治分区享有地方自治。第 3 节 国会应颁布地方政府法规,规定通过权力下放系统建立一个更具响应性和负责任的地方政府结构,并具有有效的召回、倡议和公民投票机制,在不同的地方政府单位之间分配权力,职责和资源,并规定地方官员的资格、选举、任免、任期、薪金、职权和职责,以及与地方单位的组织和运作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
[第 IX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宪法委员会 A. 共同规定 第 1 节 宪法委员会是独立的,是公务员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第二节宪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工作。他不得从事任何职业或积极管理或控制任何受其职务影响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合同或在政府、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授予的任何特许经营权或特权中。第三节 主席和委员的薪金由法律规定,在任期内不得减少。第四节 宪法委员会依法任命其官员和雇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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