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X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地方政府一般规定 第 1 节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和政治分区是省、市、市和描笼涯。棉兰老岛穆斯林和科迪勒拉山脉应有如下规定的自治区。第二节 领土和政治分区享有地方自治。第 3 节 国会应颁布地方政府法规,规定通过权力下放系统建立一个更具响应性和负责任的地方政府结构,并具有有效的召回、倡议和公民投票机制,在不同的地方政府单位之间分配权力,职责和资源,并规定地方官员的资格、选举、任免、任期、薪金、职权和职责,以及与地方单位的组织和运作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