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V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选举权部分 1. 所有未因法律取消资格、年满 18 岁且在菲律宾居住至少一年的菲律宾公民均可行使选举权在他们提议在选举前至少六个月投票的地方。不得对行使选举权施加文化、财产或其他实质性要求。第 2 节 国会应提供确保选票保密和神圣的制度,以及海外合格菲律宾人缺席投票的制度。国会还应为残疾人和文盲在没有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投票制定程序。在此之前,他们应被允许根据现行法律和选举委员会可能颁布的规则进行投票,以保护选票的保密性。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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