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部门 [第 VI 条]

相关行业:1986年宪法草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10月15日
[第 VI 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立法部门 1. 立法权属于菲律宾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但以下条款保留给人民的除外倡议和公投。第 2 节 参议院由 24 名参议员组成,由菲律宾合格选民根据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第 3 节。任何人不得成为参议员,除非他是菲律宾的自然出生公民,并且在选举当天至少年满三十五岁,能够阅读和写作,注册选民,以及紧接选举日前至少两年的菲律宾居民。第4节。参议员办公室的任期应为六年,否则应当开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6月第三十天中午进行选举后。参议员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Voluntary renunciation of the office for any length of time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n interruption in the continuity of his service for the full term for which he was elected.第 5 节. (1) 众议院由不超过 250 名议员组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议员应从各省、市和马尼拉大都会地区分配的立法区选举产生。其居民人数,并在统一和累进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登记的国家、地区和部门政党或组织的政党名单制度选举产生。 (二)党名单代表占包括党名单在内的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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