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第四条]

相关行业:1986年宪法草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10月15日
[第四条,1986 年 10 月 15 日] 公民部分 1. 以下是菲律宾公民: (1) 在本宪法通过时是菲律宾公民的人; (2) 父亲或母亲是菲律宾公民的人; (3) 1973 年 1 月 17 日之前出生的菲律宾母亲,成年后选择菲律宾国籍; (四)依法归化的。第 2 节。自然出生的公民是指从出生即为菲律宾公民,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来获得或完善其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根据本法第 3 款第 1 节选择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将被视为自然出生的公民。第 3 节:菲律宾公民身份可能会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丧失或重新获得。第 4 节. 与外国人结婚的菲律宾公民应保留其公民身份,除非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根据法律被视为放弃公民身份。第五条 公民双重忠诚,有损国家利益,依法处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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