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董事会条例的修订。 1973 年第 18 条,关于处置具有合法医疗和/或治疗价值的缉获或没收的危险药物[DDB 委员会第 2 号条例] 2,秒。 197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8年05月26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2,秒。 1978 年,1978 年 5 月 26 日 ] 董事会条例第 26 号修正案1973 年第 18 条,关于处置具有合法医疗和/或治疗价值的扣押或没收的危险药物 根据经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36 条的规定,并全面执行第 6425 号委员会条例第 VI 条。 4,危险药物委员会 1972 年系列,委员会条例第 18 号,1973 年系列特此就其第 1 节进行修订,此后应改为: 第 1 节. 由监管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危险药物委员会和处置单位,担任主席,危险药物委员会的一名医生,国家调查局(NBI)的一名化学家,菲律宾警察(PC)犯罪实验室的一名化学家,以及食品的一名药剂师特此设立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作为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定,对查封或没收的由国家主管部门监管的危险药品进行审查和分类。 NBI 作为由委员会或菲律宾警察局正式任命的危险药物保管人。上述规定的所有其他规定继续有效。本规定即时生效。采用:1978 年 5 月 26 日(新加坡元) CLEMENTE S. GATMAITAN, M.D., M.P.H.主席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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