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扣押或没收的具有合法医疗和/或治疗价值的危险药物的条例18,第197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12月11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18,第1973 年,1973 年 12 月 11 日] 处理扣押或没收的具有合法医疗和/或治疗价值的危险药物的条例 根据经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36 条的规定,并全面实施条例第 VI 条危险药物委员会 1972 年系列第 4 号,特此颁布下列条例,以管理扣押或没收的具有合法医疗和治疗价值的危险药物: 第 1 节 由一名来自卫生部的医师组成的委员会健康,作为主席,一名来自国家调查局 (NBI) 的化学家,一名来自菲律宾警察局 (PC) 犯罪实验室的化学家,以及一名来自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的药剂师,所有成员都将由委员会指定特此设立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由国家调查局监管的查获或没收的危险药物进行检查,并将其归类为危险药物库。由委员会或菲律宾警察局正式任命。第 2 节 委员会应在主席的召集下,视需要经常开会,列出在押的危险药物,并确定其中哪些具有医疗和/或治疗价值。委员会应每月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列举和详细说明每种药物的数量和质量的报告,并将其副本提供给食品和药物管理局、NBI 主任、PC 负责人和秘书的健康。第 3 节 收到委员会报告后,危险药物委员会应安排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其认为适合人类使用和消费的药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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