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11 秒。 1973 年,1973 年 7 月 31 日] 危险药物处方备案 根据经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第 36(a) 条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并为了执行同法第 25(b)条,特此颁布下列有关危险药物处方的规则和条例。第 1 条 药店开出危险药物处方时,药店老板有义务在处方原件斜对角加盖“已用完”字样,以防万一。其中所述药物的全部数量已售出,并且如果其中所述的药物数量未全部售出,则“仅用于_______(此处表示实际销售的片剂、胶囊等数量)”字样。第 2 节。违反本规定将成为撤销有关药店销售危险药物的理由。第 3 条 本规定立即生效。通过:1973 年 7 月 31 日(新币) CLEMENTE S. GAIMAITAN, MD, MPH 主席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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