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委员会签发的证明书应支付的费用[DDB 委员会第 1 号条例] 20 年代。 197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12月11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20 年代。 1973 年,1973 年 12 月 11 日] 根据经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38 条和经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572 条的规定,危险药物委员会签发的证明应支付的费用,以及危险药品委员会 1973 年 11 月 20 日的决议,特此规定了以下规定: 第 1 节 药品的制造商、批发商、分销商、进口商、经销商和零售商,或任何经营药品的机构,可向危险品委员会提出申请。药品委员会,在为认证所涵盖的每个项目支付 5 比索 (P5.00) 的费用后,获得某种药物或药物制剂不包括在危险药品委员会发布的危险药品清单中的证明.第二节 本条例立即生效。采用:1973 年 12 月 11 日(新加坡元) CLEMENTE S. GATMAITAN, M.D., M.P.H.主席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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