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董事会条例的行政处罚[DDB 董事会条例编号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2月15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4,1990 年 2 月 15 日] 违反委员会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经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36(a) 条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并确保严格遵守其规定,以下特此规定制裁措施: A. 关闭 — a.1 关闭企业 — 非法进口、分销、制造、生产、配制、分配和销售,以及与危险药物和豁免危险药物制剂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a.2 中心关闭——未经委员会许可经营治疗和康复设施。 B. 暂停或撤销器具 S-License 用于 — b.1 未能记录危险药物和豁免危险药物制剂的销售购买、收购和交付(委员会条例第 2 号,S. 1973) b.2 未能遵守符合 1973 年第 8 号委员会条例(对 1973 年第 2 号委员会第 5 节条例的修订,以提供苏里他和乙硫妥钠的处方要求) b.3 丢失危险药物处方表(DDB 表第 10 号) 1-72) 通过疏忽(委员会第 10 号条例,S. 1973) b.4 未能遵守委员会第 11 号条例,S. 1973(危险药物处方的填写) C. 警告或谴责 - 未能遵守遵守本法规 a) 和 b) 段未涵盖的董事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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