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委员会条例编号2-A,1982 年关于管理行政调查程序的系列[DDB 董事会第 1 号条例] 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2月15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1990 年 2 月 15 日 5 日 ] 补充董事会条例第 5 号2-A,1982 年行政调查程序系列 根据经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36(a) 条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颁布以下法规以补充委员会第2-A, S. 1982: A. 如果 DDB 员工发现违规行为,应遵循以下程序 - a.1 DDB 员工应将此事报告给部门主管; a.2 处长应将报告转发给执行主任,供其参考并采取适当行动; a.3 执行董事应将此事提交首席法务官评估; a.4 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违反了法律或法规,首席法务官应准备投诉以供举报所在处处长签名; a.5 应将投诉副本提供给被投诉人以供其答复; a.6 首席法务官或执行董事指定的任何合格的董事会官员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听证: a.6.1 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应向听证官提交各自证人的宣誓书以及他们案件所需的其他证据。 a.6.2 应根据此类宣誓书和其他证据作出决议。 a.6.3 如果任何一方要求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应进行正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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