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行政调查的程序;应进行此类行政调查的官员的代表[DDB 董事会第 1 号条例] 2-A, 秒。 1982]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2-A, 秒。 1982 年,1982 年 9 月 22 日] 管理行政调查的程序;根据 R.A. 第 36(a) 条赋予的权力,应进行此类行政调查的官员的代表。经修订的 DDB 第 6425 号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药品企业和被发现故意参与或同意的其他人进行行政调查的规定如下:容忍或教唆实施此类违规行为: 第 1 节。行政调查的目的——除非《危险药物法》另有规定,否则此处提供的行政调查应由第 2 节中提到的正式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 以确定被告药品企业是否违反了 RA 的规定第 6425 号,为其中规定的处罚而修订,以及是否可以向专业法规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要求吊销该公司的所有人、共同所有人、承租人或雇员的执业许可证药品企业或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任何拥有和/或控制药品企业的法人实体的成员、合伙人、总裁、董事或经理,以故意参与、同意、容忍或教唆上述行为违规行为。第 2 节 被授权进行行政调查的官员——特此委托以下人员为调查官员: 1. 首都地区 a.危险药物委员会的首席法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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