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委员会条例编号2, S. 1973 关于药剂师所需的记录和报告[DDB 委员会第 2 号条例] 3,秒。 198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7月22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3,秒。 1988 年,1988 年 7 月 22 日] 修订董事会条例第2, S. 1973 关于药剂师所需的记录和报告 根据 R.A. 第 36(a) 条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 6425 经修正,1973 年第 2 号董事会条例第 3 和第 4 节应修改如下: 第 1 节。上述法律第 25(a) 节第 2 段要求的记录应完成在 DDB 表格 No. 14-73 中,并应在 6 月最后一天后十五 (15) 天内由医院药剂师在医院和其他类似机构的住院病房中配发的危险药物提交给危险药物委员会,并且每年 12 月,将副本提供给相关的市或市政卫生官员。第 2 节。除在医院和类似机构以外的所有从事危险药物交易的药剂师,应在最后一天后的十五 (15) 天内,将六 (6) 个日历月期间的记录的核证真实副本提交给危险药物委员会每年 6 月和 12 月,副本提供给相关的市或市政卫生官员。第 3 节. 不遵守第 1 节和第 2 节的规定,应立即吊销颁发给有关药剂师的 S 许可证,并在两 (2 ) 连续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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