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危险药物处方表(DDB 表格第 1-72 号)[DDB 委员会第 1 号条例10 秒。 1973]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10 秒。 1973 年,1973 年 7 月 31 日] 危险药物处方表格丢失(DDB 表格第 1-72 号)根据经修订的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35(a) 条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特此发布以下关于从业者遗失处方表及其责任的规则和条例: 第 1 节. 每位医生、兽医、牙医或其他获得处方表(DDB 表 1)的从业者都有责任-72) 对于已签发的危险药物,在发现此类损失后的二十四 (24) 小时内向危险药物委员会报告任何损失,并说明损失的相关情况。董事会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安排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损失。第 2 节. 危险药物处方表的每份遗失均应提交委员会决定的任何警察或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警察或调查机构可以占有医生、兽医、牙医或其他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处方表格。如果警察或调查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医生、兽医、牙医或执业医师的疏忽,则公布损失的费用应由过失的医师、兽医、牙医或执业医师向委员会报销,并且他可能被禁止进一步购买处方表格。第三节 本条例立即生效。采用:1973 年 7 月 31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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