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丢失情况下的程序要求[DDB 委员会第 1 号条例3,秒。 198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07月20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3,秒。 1983 年,1983 年 7 月 20 日] 危险药物丢失情况下的程序要求 根据经修订的 RA 6425 第 36 (a) 节赋予的权力,危险药物委员会特此规定以下程序,以防危险药物丢失: 第 1 节. 一般要求 - 如果危险药物因盗窃或抢劫、容器破损或其他事故而丢失,当时拥有和负责药物的人应通知危险药物委员会,通过电话或其他可能的方式,在发生破损或事故或发现盗窃或抢劫后的二十四 (24) 小时内。他还应立即签署一式四份的宣誓书,说明所销毁的危险药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所涉及的情况,该宣誓书连同购买此类药物的发票副本,应在七十年内转发给危险药物委员会自损坏或其他事故、盗窃或抢劫发生或发现之日起两 (72) 小时。第 2 节. 因盗窃或抢劫造成损失的附加要求——宣誓书应附有通知当地警察当局的书面证据。第 3 节. 药品监管官员的眼部检查和调查并转介给国家调查局——在收到通过电话或本协议第 1 节提及的其他可能方式提供的信息后,委员会的药品监管官员应立即采取在发生损失的现场进行初步的目视检查和调查,以核实所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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