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危险药物分析实验室的规定[DDB 董事会第1, S. 19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24日
(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1, S. 1998, September 24, 1998 ] 建立危险药物分析实验室的法规 根据危险药物委员会赋予的权力,根据 RA 6425 的第 VIII 条第 36 (e) 节,经修订,并按照根据 1998 年 1 月 22 日第 338 次会议的决定,危险药物委员会特此规定了以下规则和条例: 第 1 节危险药物委员会承认危险药物含有微量杂质的科学研究结果,这些杂质会产生特定的化学成分。该化学特征可用于表征查获样品的来源和/或制造方式。不同的禁毒执法机构可以利用化学概况数据来确定两个或多个单独的样本是否来自同一来源。它可以建立一个可能的生产制造过程,该过程可能指向一个可能的地理来源。查明被没收的一批危险药物的来源,将有助于防止其肆无忌惮的盗窃。第 2 节. 危险药物委员会特此建立危险药物分析实验室 (DDPL) 网络,该网络由危险药物委员会 (DDB)、国家调查局 (NBI)、菲律宾国家警察犯罪实验室 (PNPCL) 的现有实验室组成。第 3 节 DDPL 网络应具有以下职责/功能: 收集和存储与危险药物有关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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