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盐酸纳布啡列入危险药物清单[DDB 委员会法规编号1, S.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纳尔)卷。 22号1, 2011 年 1 月 - 3 月1, S. 2010, December 16, 2010 ] 将盐酸纳布啡纳入危险药物清单 鉴于,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XI 条第 93 节,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委员会有权对危险药物清单中的任何药物或物质进行重新分类、添加或删除;鉴于,在市场上可买到的药物中,盐酸纳布啡被广泛用于治疗中度至重度疼痛,但被发现具有严重的副作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 S-2 许可证的医生进行给药;鉴于,研究还表明,根据 DDB 2009 年的入院情况,盐酸纳布啡在使用或滥用时会产生依赖性,并且被认为是受害者在各种康复中心寻求治疗和康复的第 5 大最常见滥用药物报告;鉴于,该国许多主要城市也有大量关于盐酸纳布啡滥用的报告;鉴于,滥用可注射药物盐酸纳布啡以及随之而来的共用针头做法,构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例如 HIV-AIDS、疟疾和肝炎的发生和传播;鉴于,由于滥用盐酸纳布啡造成的危险,有必要将盐酸纳布啡列入危险药物清单。现在,因此,在菲律宾缉毒署 (PDEA) 和卫生部 (DOH) 的倡议下,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XI 条第 93 节,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在委员会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2007 年 3 月 28 日和 2009 年 5 月 6 日举行的一系列公开听证会之后,委员会认为将盐酸纳布啡列入危险药物清单并考虑其中提供的因素后,特此颁布如下: 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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