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作许可证[CID 法律说明编号。 4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11月03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45, November 03, 1988 ] 特殊工作许可 1. 这是对第 22 号和第 33 号法律指示的补充。 2. 第 22 号法律指示规定,在一(1)年的试用期内,根据以下规定申请移民签证的外国人配偶《移民法》第 13(a) 条已获批准,应根据他的要求获得特别工作许可证 (SWP)。同样,第 33 号法律指示规定,在一 (1) 年的试用期内,临时居民签证申请已获批准的外籍配偶应根据其申请获得 SWP。 3. 前款所述的 SWP 应在提交根据移民法第 13 条 (a) 款申请的永久居民或根据第 33 号法律指示的临时居民签证申请的有效证明后授予一 (1) 年。 4. SWP 申请的评估费为 P300.00。 5. 如果移民签证或临时居民签证在一(1)年的试用期内被吊销,SWP 将被自动吊销。采用:1988 年 11 月 3 日(新加坡元) REGINA PADILLA GERALDEZ 副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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