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作许可证[CID 法律说明编号。 4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11月23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47,1988 年 11 月 23 日 ] 特别工作许可 这是对关于特别工作许可 (SWP) 的第 27 和 42 号法律指令的补充。在任何申请人的预先安排的就业签证获得批准之前,委员会可以签发 SWP,前提是后者从劳工和就业部获得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AEP)。 SWP自签发之日起三(3)个月内有效,并应允许申请人临时承担其在所申请职位中的职责和责任。委员会可以在许可证到期前三十 (30) 天根据申请公司的书面请求延长 SWP,但只能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采用:1988 年 11 月 23 日(新加坡元) MIRIAM DEFENSOR SANTIAGO 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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