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摘要[CID 法律指令编号。 3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6月08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1988 年 6 月 8 日 31 日] 驱逐出境摘要 《移民法》第 10 和 15 条规定,外国人“必须出示未过期的护照或由其所欠国家政府签发的自然护照中的官方文件才能进入菲律宾。效忠或其他显示其来源和身份的旅行证件,如法规规定。”因此,如果外国大使馆取消了外国人的护照,他就失去了进入或留在这个国家的特权。特权的自动丧失避免了根据《移民法》第 37 条进行的驱逐程序;或《行政法典》第 69 条。在这种情况下,专员委员会可以发布驱逐出境的简易判决,该判决应立即执行。采用:1988 年 6 月 8 日(新加坡元) MIRIAM DEFENSOR SANTIAGO 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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