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的成员[CID 法律指令第3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6月17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1988 年 6 月 17 日 38 日 ] 宗教团体成员 宗教人士是预先安排好的特殊类别的雇员。听证官的基本目的是确保不合格的外国人不非法利用这一类别作为托词。因此,只要申请包括经过认证的宗教团体的书面背书,批准应为部长级批准,即,任何疑问都应以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式解决。此外,听证会应以最少的方式进行;给申请人带来不便。只要申请包括会众的认证背书,如果会众没有签发此类合同,则可以放弃提供雇佣合同。此外,如果会众属于教会或教区的独资公司,也可以挥手出示 SEC 注册证书。听证官应仔细检查现有文件,确保申请人的个人外观和指纹只需要一次。如果他的记录丢失,但他出示了显示先前个人外表和指纹的文件的复印副本,则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移民法》第 42 条第 (a) 款规定:“所有根据该法第 9 条获准接受预先安排的就业,但专门从事宗教或教育工作的外国人,应免交P100 每月延期逗留。”根据这项规定,听证官可以给予豁免,特别是如果申请人声称自己很贫困,即他没有从会众那里领取薪水,而他收到的任何钱都只够他的赡养费。作为第 1 号法律指令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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