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1988 年 2 月 16 日 11 日 ] 逮捕和拘留外国人 逮捕令 — 宪法在第 III 条中规定:第 2.xxx 节 — 不得签发逮捕令,除非有可能的理由,由法官在宣誓或审查后亲自确定确认申诉人和他可能提供的证人,特别是描述要被扣押的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质疑专员签发逮捕令的权利。以下签名专员的立场是,“法官”一词在第三条中,第 2 节不应按字面解释,而应按一般意义解释,以包括法律授权执行准司法职能的任何官员,这需要逮捕权作为必要的附属物。无论如何,由于最高法院的未决案件,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专员应自愿避免发出逮捕令。 — 1985 年《刑事诉讼规则》第 113 条规定:“第 5 节。在合法的情况下无证逮捕——治安官或私人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某人:”(a) 当他在场时,被逮捕的人已经犯罪、实际犯罪或企图犯罪; “(b) 当一项罪行实际上刚刚发生,并且他亲身知道表明被逮捕的人已经犯罪的事实时; xxx “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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