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1988 年 3 月 25 日 16 日 ] 取消外国人登记 为了避免可能颁发公民身份引起的不必要的问题,我们强调以下 CID 先前的规定: 1. 任何选择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人都应交出其外国人登记证书以取消其登记。 (移民局 1954 年 4 月 12 日的通告。) 2. 只有当菲律宾公民的要求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时,委员会才应受理取消外国人登记证书的申请。一个。由于请愿人家庭成员入籍;湾。与菲律宾公民有效婚姻的结果; C。作为有效选举的结果; d。根据第 63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遣返前菲律宾妇女或陆军和海军逃兵;或 e。通过国会的直接法案承认菲律宾公民。不受理基于上述以外的任何理由提出的取消申请,并建议有关各方将各自的申请提交给法院,以进行适当的司法考虑和采取行动。 (专员备忘录日期为 1956 年 8 月 18 日。) 3. 如果申请被拒绝,可向司法部长或适当的法院提出上诉,以进行审查和决定。 (司法部长的备忘录,日期为 1958 年 8 月 28 日。)通过:1988 年 3 月 25 日(新加坡元。) MIRIAM DEFENSOR SANTIAGO 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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