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6, January 28, 1988 ] 驱逐案件制度 1. 参考 1972 年 10 月 10 日的驱逐指南。 2. 应向专员办公室提出申诉。法律技术助理 (TAL) 应驳回属于驱逐出境指南第 3 至第 6 款的案件。 3. 根据驱逐出境指南未驳回的案件应提交特别检察官进行初步调查。他可以请求法律司任何成员的协助。 4. 对于审讯案件,如果特别检察官建议驳回指控,他应征得逮捕官员的意见,并将记录转交专员批准。 5. 特别检察官应向 TAL 提出正式指控。后者应以抽签方式将其分配给特别调查委员会,并将其列入法庭日历。 6. 特别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三名成员组成,在公开法庭上审理此案。每个委员会应一次审理一个案件,直至终止。根据 TAL 的指派,如有必要,法律部门的一名成员应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律师出庭。 7. 委员会应起草判决并将其与案件记录一起提交给TAL。他应将其列入董事会的每周日历。专员委员会应评估证据并发布决定。 8.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自愿离境动议。应告知他,正确的步骤是提出可驱逐出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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