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1988 年 8 月 19 日第 42 条 ] 关于颁发特别工作许可证的补充规定 1. 本条补充明确了第 27 号法律指示。 2. 有效期;延期和重新签发——特别工作许可证 (SWP) 的有效期应由移民和驱逐委员会 (CID) 确定,该期限是临时访客从事其非移民业务所必需的,但不得超过临时访客的授权逗留。如果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且累计持续有效期不超过 1 年零 59 天,或临时访客的授权逗留时间,以先到者为准,则可以进一步延长。尽管来自菲律宾的临时访客不在场,但 SWP 的有效期仍在继续,并且在其重新入境时不会恢复其过期部分。先前获得已过期 SWP 的临时访客可以重新申请签发新的 SWP,前提是 (a) 第 27 号法律指示中列举的授予 SWP 的基础继续存在,并且 ( b) 他没有从事需要获得预先安排的工作签证的工作。 3. 费用——申请 SWP 的费用为 P300.00。初始有效期超过 3 个月或延长超过初始有效期的 SWP 应按每月 P100.00 的额外费用进行评估。加班费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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