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据印花税目的确定销售、交换或不动产的任何处置或转让的税基[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41-91]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1991 年 11 月 11 日第 41-91 条 ] 为单据印花税目的确定销售、交换或任何不动产的处置或转让的税基 为了使单据印花税的计算合理化,并在涉及出售、交换或任何不动产处置,特此公布以下指南。在所有涉及出售、交换或任何不动产处置的情况下,凭证印花税的税基应与计算资本利得税时使用的税基相同,即总售价、公允市场价值,或不动产的区域价值,以较高者为准,除非在以下情况下,销售契据中出现的实际对价应是计算资本利得税和单据印花税时可接受的税基税收,即: 1. 出售由国家住房抵押贷款金融公司 (NHMFC) 在其社区抵押项目下资助的住宅地段,有利于贫困的租户受益人。 (1991 年 3 月 20 日,南马尼拉第 25 号税收区 RDO 专员的备忘录;BIR 裁定第 001-91 号) 2. 国家住房管理局 (NHA) 根据 E.O. 的授权出售土地第 90 位,有利于属于收入最低 30-50% 的目标客户/受益人。 (BIR 裁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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