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R 规则编号的流通023-10 2010 年 8 月 4 日关于非股份非盈利组织处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和单据印花税责任[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7-2012]
(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2012,2012 年 2 月 23 日 ] BIR 规则第 2 号的通函023-10 2010 年 8 月 4 日关于非股份非营利组织处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和文件印花税责任 采纳日期:2012 年 2 月 23 日 提交日期:2012 年 2 月 29 日所有相关的内部税收官员和雇员,以下引用的是 2010 年 8 月 4 日 BIR 裁定第 023-10 号的相关部分,关于非股票非股票的资本利得税 (CGT) 和跟单印花税 (DST) 责任利润组织对其不动产的处置:“xxx xxx xxx 看来,MIDFI 是一家非股票、非营利性公司,是否免征资本利得税正在寻求法律意见。对此,请注意如下:税法第 30 条(当时为第 26 条)的最后一段,明确规定对任何组织获得的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收入征税,否则该组织在同一条下被豁免,其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财产或活动,无论该收入如何处置。具体而言,税法规定如下: 30. 豁免公司税。 – 以下组织不应就其收到的收入根据本标题征税: xxx xxx xxx (E) 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体育或文化目的组织和运营的非股份公司或协会,或退伍军人的康复,其净收入或资产的任何部分均不属于或不符合任何成员、组织者、官员或任何特定人员的利益; xxx xxx xxx (G) 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专门为促进社会福利而运作的民间团体或组织; xxx xxx xxx 尽管有前款规定,上述组织从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任何营利性活动中取得的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收入,无论该收入如何处置,均应须缴纳根据本守则征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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