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R 规则编号的流通023-10 2010 年 8 月 4 日关于非股份非盈利组织处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和单据印花税责任[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7-20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2012,2012 年 2 月 23 日 ] BIR 规则第 2 号的通函023-10 2010 年 8 月 4 日关于非股份非营利组织处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和文件印花税责任 采纳日期:2012 年 2 月 23 日 提交日期:2012 年 2 月 29 日所有相关的内部税收官员和雇员,以下引用的是 2010 年 8 月 4 日 BIR 裁定第 023-10 号的相关部分,关于非股票非股票的资本利得税 (CGT) 和跟单印花税 (DST) 责任利润组织对其不动产的处置:“xxx xxx xxx 看来,MIDFI 是一家非股票、非营利性公司,是否免征资本利得税正在寻求法律意见。对此,请注意如下:税法第 30 条(当时为第 26 条)的最后一段,明确规定对任何组织获得的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收入征税,否则该组织在同一条下被豁免,其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财产或活动,无论该收入如何处置。具体而言,税法规定如下: 30. 豁免公司税。 – 以下组织不应就其收到的收入根据本标题征税: xxx xxx xxx (E) 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体育或文化目的组织和运营的非股份公司或协会,或退伍军人的康复,其净收入或资产的任何部分均不属于或不符合任何成员、组织者、官员或任何特定人员的利益; xxx xxx xxx (G) 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专门为促进社会福利而运作的民间团体或组织; xxx xxx xxx 尽管有前款规定,上述组织从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任何营利性活动中取得的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收入,无论该收入如何处置,均应须缴纳根据本守则征收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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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收入条例的规定1-2013 关于使用电子税汇票的通知[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7-2014]进一步修改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某些部分。 30-2008,经收入备忘录通函修订。 59-2008,关于保险公司的最低企业所得税(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征税问题[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49-2010]修改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某些部分。 30-2008 关于保险公司最低企业所得税(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征税问题[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9 - 2008]原始发行股票证书的凭证式印花税[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47-97]关于销售契据上的单据印花的支付时间的澄清指南的附录[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57-91]关于收入条例规定的补充说明14-2012关于对金融工具和其他相关交易的利息收入进行适当税收处理[BIR收入备忘录通函第14-2012号] 81-2012]关于补偿预扣税款、可信用扩展预扣税款和最终税款的支付/汇缴时间表的澄清[BIR 备忘录通告编号3-98]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将大型纳税人的不动产出售、转让或交换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恢复申报和缴纳资本利得税、可抵扣预扣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地点[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5-2009]为单据印花税目的确定销售、交换或不动产的任何处置或转让的税基[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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