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预扣税款、可信用扩展预扣税款和最终税款的支付/汇缴时间表的澄清[BIR 备忘录通告编号3-98]
(纳尔)卷。 9 NO.1 / 1998 年 1 月至 3 月 [ BIR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8 年 1 月 14 日 3-98 号] 关于补偿代扣代缴税款、可抵扣扩大代扣代缴税款和期末税款的缴付时间表的说明 本通知旨在解决补偿代扣代缴税款、可抵扣扩大代扣代缴税款的汇缴混淆问题。因实施 1997 年税收改革法案 (RA 8424)(也称为 CTRP 法)而产生的最终预扣税。根据 Sec 的第 2 段。 CTRP 法第 81 条,关于:提交申报表和支付补偿预扣税款,应在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二十五 (25) 天内提交申报表并支付。但是,如果认为为保护政府利益有必要,专员可在财政部长的批准下,要求雇员更频繁地支付或存入扣除和预扣的税款。同样,秒。第 58 条规定了从源头扣缴的税款的返还和支付规定了相同的要求。上述规定与《国家国内税收法》中的规定相同,甚至在 CTRP 批准之前。为执行上述规定,颁布了第 3-93 号和第 4-93 号税收决议,规定应在税款征收当月的次月 10 日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和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12 月份的预扣款除外,该款应在次年 1 月 25 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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