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第 121 和 122 条对须缴纳最终预扣税的总收入项目征收总收入税并澄清其税基[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1-2002,2002 年 11 月 51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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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据《税法》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百分比(总收入)税而明确税基[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69-2003]官员和员工因死亡、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而从就业中获得的离职福利的税务处理指南以及签发所得税和预扣税免税证明[BIR 收入备忘录令不,26-11]修改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26-2011 规定官员和员工因死亡、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而离职和签发免征所得税和预扣税证明的离职福利的税收处理指南[BIR 收入备忘录订单号。 36-2011]修改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某些部分。 30-2008 关于保险公司最低企业所得税(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征税问题[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9 - 2008]禁止针对税务上诉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内部收入局征收税款发出临时限制令、发出扣押令和扣押令和/或对内部局的最终 S 征税有争议的评估、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的案件以及被扣押和扣押的财产销售的收入[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42-2010]明确在 EO NOS 下为处理退税索赔支付、税收抵免凭证现金转换和增值税货币化的未清税务责任/拖欠核查单签发证明的要求。 68 和 68-A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0-2014]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应在源头扣缴税款的收入预扣代缴义务人 (SAWT) 对因应在源头扣缴的可抵扣税款而要求的税收抵免和已收到收入的收款人每月 ALPHALIST (MAP) 的强制性附件受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收入付款人提交的扣缴税款[收入条例第 10 号] 2-2006]将大型纳税人的不动产出售、转让或交换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恢复申报和缴纳资本利得税、可抵扣预扣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地点[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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