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源头扣缴税款的收入预扣代缴义务人 (SAWT) 对因应在源头扣缴的可抵扣税款而要求的税收抵免和已收到收入的收款人每月 ALPHALIST (MAP) 的强制性附件受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收入付款人提交的扣缴税款[收入条例第 10 号] 2-2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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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 901 的法案,以使新的和必要的产业的收入全额缴纳所得税;规范对此类行业的进口给予免税;对违反和/或滥用此类免税授予以及其他目的的行为进行处罚。第2351章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修改第 2.58 条和进一步修改第 2.83 条收入条例。 2-98 经修订,相对于以磁盘形式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款人名单,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仅从一个雇主处获得纯补偿收入的收款人/员工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预扣税款和个人收款人,其补偿收入须缴纳最终预扣税。[BIR 收入条例第2002 年 3 月 22 日,2002 年 3 月 22 日]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0 和 53 条,以授权财政部长要求从某些收入支付中预扣应纳税所得额,并要求提供此类预扣税的证明,作为从总收入中扣除的附加条件[总统] .第1351章]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6(H) 节的规定,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收入条例]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2002 年 9 月 18 日 21-20 02]根据税法第 121 和 122 条对须缴纳最终预扣税的总收入项目征收总收入税并澄清其税基[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1-2002,2002 年 11 月 51 日]将大型纳税人的不动产出售、转让或交换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恢复申报和缴纳资本利得税、可抵扣预扣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地点[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5-2009]修改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26-2011 规定官员和员工因死亡、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而离职和签发免征所得税和预扣税证明的离职福利的税收处理指南[BIR 收入备忘录订单号。 36-2011]官员和员工因死亡、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而从就业中获得的离职福利的税务处理指南以及签发所得税和预扣税免税证明[BIR 收入备忘录令不,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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