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 VOL.8 NO. 1997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47-97,1997 年 11 月 12 日 ] 原始发行股票证书的文件印花税 据观察,有许多公司未根据《证券法》第 175 条就其原始发行股票缴纳文件印花税经修订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根据 BIR 国家国内税收手册(1988 年版),其中引用的司法部长的意见,以及最高法院颁布的判例,根据第 2 节规定,对原始股票证书发行的凭证印花税。税法第 175 条在接受股东认购公司股本时附加,无论是否向股东实际发行和交付证明其持股的股票证书。因此,最高法院在美国国税局局长诉亚洲建筑资源公司和税务上诉法院(L-68230,1986 年 11 月 25 日,145 SCRA 671)一案中裁定,“证书的交付xxx 股东的股票,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推定的,对于附加的文件 xxx 印花税并不重要。征税的是发行股票的特权,因此,税收在股票发行时产生。 xxx"因此,它仅仅意味着,在公司接受股东认购公司股本时,就征收跟单印花税,并且股票证书的“原始发行”一词的含义是——股东获得并可以行使对股票的所有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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