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2012, January 11, 2012 ] 一般专业合伙企业的税务影响 采纳日期:2012 年 1 月 11 日 提交日期:2012 年 1 月 31 日 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26 条,一般专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得缴纳所得税。但是,作为普通专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仅以其单独和个人身份承担所得税,因此:“SEC. 26. 普通专业合伙人的税务责任。 – 普通专业合伙企业不需缴纳本章规定的所得税。作为普通专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仅以其单独和个人身份应缴纳所得税。为计算合伙人的分配份额,合伙企业的净收入应以与公司相同的方式计算。每个合伙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净收入中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分配份额报告为总收入。”与此相关,经修订的第 2-98 号收入条例第 2.57.5 节规定:“第 2.57.5 节。免于预提。 – 本条例规定的可抵扣代扣代缴税款不适用于向下列人员支付的收入: (A) …….. (B) 根据任何法律、一般或一般法律规定可免缴所得税的人特殊的,例如但不限于: (1) …… (4) General Professional Partnerships xxx xxx xxx"以单独和个人身份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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