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9-2011,2011 年 8 月 31 日 ] 对收费公路运营商征收增值税 本通函的发布是为了全面执行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中关于收费公路运营商的第 108 条,与最高法院恩贝恩判决 G.R. 2011 年 7 月 21 日第 193007 号:增值税 (VAT) 应按总额征收。 2011 年 10 月 1 日上午 12:01 开始收费公路运营商的所有类型车辆的收据;所有收费公路运营商必须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前签订、签署并提交一份关于实施增值税的承诺备忘录(“MOU”),使用此处标记为附件“A”的格式*;根据 NIRC 第 204 条和第 13-2001 号税收条例,已对前期通行费收入进行增值税评估的收费公路运营商可以申请减免税收责任、附加费、利息和罚款; 2011 年 10 月 1 日,收费公路经营者的累计进项增值税账户(如有)应为零余额。此后将反映在收费公路经营者的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中的任何进项增值税必须用于购买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交付并开具发票的货物。而对于服务,应用于购买将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提供和接收的服务;对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之前购买的任何增值税转嫁给收费公路运营商的任何增值税,今后不得申请税收抵免或退款;所有收费公路运营商都必须遵守收入备忘录通函第 2 号规定的发票/收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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