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运营商的增值税[BIR 备忘录通告编号。 63-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9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BIR 备忘录通函第 21 号] 63-2010,2010 年 7 月 19 日 ] 对收费公路运营商征收增值税 发布本通函是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108 条对收费公路运营商的规定。 1、自2010年8月16日起,对收费公路经营者各类车辆的总收入征收增值税; 2. 已就前期通行费收入被评估为增值税负债的收费公路运营商可以根据 NIRC 第 204 条和第 13-2001 号税收条例申请减免纳税义务、附加费和利息; 3. 收费公司的进项税累计账户在 2010 年 8 月 16 日应为零余额。此后将反映在收费公路运营商的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中的任何进项税将必须用于购买货物和在 2010 年 8 月 16 日或之后交付/提供和开具发票/接收的服务; 4. 所有收费公路运营商都必须遵守第 40-2005 号收入备忘录通告规定的发票/收据格式。责令所有税务官员和雇员尽可能广泛地宣传本通函。 (SGD.) KIM S. JACINTO-HENARES 国税局局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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