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47-98, October 06, 1998 ] 根据第 7 条(署长授权)与第 204 条(署长妥协、减免和退还税款或抵免税款的授权)相关的减免和/或取消税务责任,在 1997 年的税法中,减免或取消纳税义务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仅由国税局局长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此类义务的任何替代或委托。因此,严格要求所有内部税收官员仅对适当减免或取消任何纳税义务的情况采取建议性行动,无论涉及的金额如何,都应将其背书给专员办公室以采取最终行动。请所有内部税务官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尽可能广泛地宣传本通函。采用:1998 年 10 月 6 日(新加坡元) BEETHOVEN L. RUALO 国税局局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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