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易货或交换股票的凭证式印花税[BSP 通函 NO. CL-2009-01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9日
(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BSP 通函 NO. CL-2009-019,2009 年 3 月 19 日 ] 根据财政部与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签署的协议备忘录 (“MOA”) 对出售、易货或交换股票的文件印花税Exchange, Inc. (“PSE”) 根据美国国税局 (“BIR”) 的规定(附上副本[*]),特此通知所有授权代理银行(“AAB”): DST 从 2009 年 3 月 20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或菲律宾国会(“国会”)颁布跟单印花税(“DST”)法的任何更早日期(“覆盖期限”),经纪人-纳税人应提交 DST 申报表并通过任何 AAB 将 DST 汇给 BIR,每 200 比索 (P200.00) 或出售面值的一小部分的税率为七十五分 (P0.75)通过 PSE 上市和交易的股票(“二级交易 DST”)。此外,对于没有面值的股票,DST 的金额应为该股票最初发行时支付的 DST 的百分之二十五 (25%)。 AAB 收取的二级交易 DST 总额应存放在单独的 AAB 账户中,根据 MOA 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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