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观察,我们的绝大多数税务区域和地区办事处仍在与经修订的税法第 196 条有关的第 173 条规定的销售契据的文件印花税的正确支付时间的困境。最初,BIR 于 1988 年 9 月 7 日发布第 45-88 号税收备忘录通函解决了上述问题。考虑到...">

关于销售契据上的单据印花的支付时间的澄清指南的附录[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57-9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6月28日
(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1991 年 6 月 28 日 57-91 日] 关于销售契据上的单据盖章支付时间的澄清指南的附录
据观察,我们的绝大多数税务区域和地区办事处仍在与经修订的税法第 196 条有关的第 173 条规定的销售契据的文件印花税的正确支付时间的困境。最初,BIR 于 1988 年 9 月 7 日发布第 45-88 号税收备忘录通函解决了上述问题。考虑到其执行中存在某些问题,认为最好是为了对纳税人公平,进一步澄清在这方面。单据印花税的支付是通过在此类行为完成或交易完成时在单据上购买、粘贴和随后取消单据邮票(或支付 P10.00 或以上面值的单据印花税的注释)来实现的,当事方签署或签署文件的日期的含义,而不是在其公证时。因此,任何延迟购买和附加(或注明 DST 支付,视情况而定)销售契据上的文件印章将导致同样受到 25% 附加费或加 20% 的法定罚款经修订的税法第 248 条和第 249 条规定的年利率,当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销售/转让契据以外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延迟支付文件印花税是由于合理和正当的原因,例如由于非工作假期或强台风和洪水淹没的街道,BIR办公室关闭,因此无法购买所需的文件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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