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备忘录的附录编号57 制定关于取消抵押财产的政策指南[OWWA 指令备忘录第 57 号。 09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8月20日
(纳尔)卷。 1 第 4 期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OWWA 指令备忘录第 1 号095,1990 年 8 月 20 日] 指令备忘录的附录编号。 57 制定关于房地产抵押财产的止赎政策指南 1. EDD/区域单位应首先向拖欠客户发送催款信,要求其履行义务; 2. 如上述不成功,法律顾问应发出最终催款函,要求最终结算; 3. 如果拖欠客户失败并继续无视要求,法律顾问应根据 RA 4118 修订的第 3135 号法案的规定向治安官办公室提出法外止赎; 4. 由于房地产抵押涉及法外止赎,必须通知抵押人; 5. 抵押人不答复的,按顺序进行止赎程序; 6. 提交后,应向抵押人发出通知,通知抵押人已对其提起止赎程序; 7. 适当通知的客户以后不能以未通知或攻击所采取的程序为由向法院寻求救济; 8. 应考虑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三 (3) 周发布法外销售; 9. 赎回自销售证书在契约登记处登记之日起一 (1) 年生效; 10. 一 (1) 年后,出价最高的人应请求进行拍卖的治安官签发最终的销售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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