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目的澄清保险公司的应税性[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30-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纳尔)卷。 19号2 / 四月 - 2008 年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0-2008, April 01, 2008 ] 澄清保险公司对 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征税目的 保险公司的主要和主要业务活动是签订保险或对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进行再保险受保监会监管。第 612 号总统令 (PD 612) 的第 2 节,也称为“保险法”,将“从事保险业务”或“从事保险业务”定义为:“(a) 作出或提议作出作为保险人,任何保险合同: (b) 作为担保人订立或提议订立任何担保合同作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仅仅作为担保人的任何其他合法业务或活动的附带; (c) 进行任何类型的业务,包括再保险业务,被特别认定为构成本守则所指的保险业务; (d) 以旨在规避规定的方式从事或提议从事任何实质上等同于上述任何业务的业务X xx" 在提议通过签发保险单向另一方赔偿因未知或或有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时,这些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收到作为对价n 对于所提供的服务,被保险人/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保险业务可能涉及人寿保险或非人寿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是经营人身保险及其附属或相关保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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