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3 / 7 月 - 1998 年 9 月 [ BIR 备忘录命令编号。 66-98,1998 年 8 月 20 日] 规定处理和监督保险公司纳税的政策和程序 I. 目标 本命令的目的是: A. 简化和加强对保险公司应缴税款的监督; B. 制定政策并建立处理和监控保险公司纳税的程序。二、政策 A. 保险委员会 (IC) 应选择单一银行,保险公司应按照备忘录的规定在其中申报和缴纳保费税、增值税 (VAT)、跟单印花税 (DST)、预扣税和所得税IC 与国税局 (BIR) 之间的协议。 IC 为此目的选择了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联合国分行。 B、保险公司作为纳税大户,不再直接向国家机关纳税大户处缴费。 C. 有限银行数据输入系统 (LBDES) 应由 IC 选择的银行用作处理保险公司付款的数据输入系统。 D. 来自 IC 所选银行的支付数据应通过电子数据传输 (EDT) 传输到信息系统运营服务 (ISOS) 数据中心。 E. IC 选择的银行和通过 IC 的保险公司应提供 BIR 的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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