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18-2009, March 27, 2009 ] 接受和报告纳税申报表和支付 本通函是为了修订 2008 年 8 月 14 日第 67-2008 号收入备忘录通函,以明确规定的所有已接受税款的征收日期退货和付款,包括通过授权代理银行 (AAB) 在截止时间/清算时间后收到的支票付款。作为一般规则,所有接受的纳税申报表和收到的付款都应在接受或交易之日由 AAB 验证和报告。批次控制表 (BCS) 报告中的收款日期应为提交退货和付款的实际日期。但是,纳税人在 AAB 的截止时间/清算时间之后提交的带有支票付款的纳税申报表应被接受,并在实际接受或交易当日确认“在截止时间/清算时间之后收到”并生效。应在已提交的申报表中显示的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但在“截止时间/清算时间”之后通过支票收取的税款应在 BCS 报告为 AAB 的收集下一个工作日。所有 BCS 连同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均应按时并按照现行程序提交给相关的 BIR 办公室。请有关方面予以指导,并尽可能广泛宣传本通知。通过:2009 年 3 月 27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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