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和调查 1988 年和 1989 年所得税增值税和 2% 税收负债的最后优先事项[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5-9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8月15日
(纳尔)卷。 1号3 / 7 月 - 1990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5-90, August 15, 1990 ] 1988 年和 1989 年所得税增值税和 2% 税收负债的审计和调查的最后优先事项 第 1 节。政策声明。国税局的政策是鼓励自愿披露未申报的应税基础,例如销售额、收入和收入。为此,国税局在本法规定的某些条件下,特此将“相对最后优先权”或“绝对最后优先权”(以下简称“特权”)的特权给予应出面申报的纳税人。通过提交“自愿申报表”,他们在 Title II 下的所得税、Title IV 下的增值税和税法第 112 节下的 2% 税率的正确责任。 (请参阅 NAR 第 1 卷第 3 期,1990 年 7 月至 9 月,第 305 306 页) 第 2 节“相对最后优先权”和/或“绝对最后优先权”的特权。任何使用“相对最后优先权”的人的1988年和1989年应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增值税和2% 2%的纳税申报表应在该纳税年度最后接受审计和调查,除非署长另有授权。但是,如果该人有资格在上述年份享有“绝对最后优先权”的特权,则专员应非常谨慎,并且可以避免授权对上述退货进行审计和调查,包括核实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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