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和营业税目的董事费用的税务处理[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4-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5日
(纳尔)卷。 19号2 / 四月 - 2008 年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4-2008, April 15, 2008 ] 针对所得税和营业税目的的董事费用的税务处理 这是一个很明确的规则,即当收款人/董事是以下公司的雇员时,出于所得税目的,董事费用应作为补偿收入征税。支付相同费用的公司。董事费用包含在“补偿收入”一词中,须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 79 条与第 24(A) 条相关的工资预扣税。术语 只要确定董事和公司具有雇主-雇员关系,即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公司总裁,则适用上述税收待遇。收入条例第 2-98 号规定,“补偿”是指雇员在雇主-雇员关系下为雇主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报酬,除非该法典明确排除。因此,包括董事费在内的费用,如果董事是,同时,雇主/公司的雇员构成补偿收入(第 2.78.1 节,RR 第 2-98 号)。因此,雇员收到的董事费根据第 109 节免征增值税但是,如果这些费用支付给支付此类费用的非公司雇员的董事(即,其职责仅限于出席和参与董事会会议),由于缺乏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此类费用不被视为补偿收入,而是应完全符合《守则》第 32(A)(2) 条的标题“来自贸易行为的总收入”或 b业务或职业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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