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和报告纳税申报表和付款[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67-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4日
(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67-2008, August 14, 2008 ] 接受和报告纳税申报表和支付 国税局以前的政策允许授权代理银行 (AAB) 在清算截止时间后通过支票接受纳税申报表和支付税款,以及随后在次日将上述付款报告为各自的收款”。上述做法对正确收税的报告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在月底的最后期限内。为了为避免报告的每月收款数字失真,发出本通知以明确所有接受的纳税申报表和付款的规定收款日期,包括通过 AAB 在清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支票付款。所有接受的纳税申报表和收到的付款应在验收或交易当日由 AAB 验证并报告。批次控制表(BCS)报告中的收集日期应为实际 d y 提交申报表和付款的时间,包括通过 AAB 在清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支票付款。如果交易是在第二天报告和/或如果 BCS 日期是次日,则上述托收应视为报告和汇出延迟;因此,同样应受到适当的处罚。由于根据 2008 年 1 月 10 日的第 2-2008 号税收条例已经增加了浮动期限,因此 BIR 将在 BCS 报告日期增加一天。特此责成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指导,并将本通函作为尽可能广泛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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