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植物苗圃经营者的认证要求[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2, s.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1月15日
(纳尔)卷。 5号1/1/1994 年 3 月 [ 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 s.1993, January 15, 1993 ] 对苗圃经营者的认证要求 为有效实施该部门生产优质种植材料并分发给果园的主旨,特此对苗圃经营者的认证要求提出以下要求: 1. 托儿所经营者最好是托儿所协会的成员。 2.申请人应为苗圃经营者经理。 3. 申请人应在拟认证的托儿所所在地居住满6个月。 4. 苗圃场地必须有良好的水源,如有可能,应设置围栏。 5.申请人必须提交市政府的营业执照和贸易和工业部门的注册证明。 6. 苗圃操作应符合植物工业局制定和颁布的适当苗圃规范和植物材料标准。 7. 苗圃经营者只能从注册的母树或认可的接穗林中获取繁殖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繁殖材料来源清单,注明母树位置和果园所有者。 8. 苗圃所有者/经营者在盘点期间必须拥有价值或至少价值 P50,000.00 的苗圃植物库存。 9. 申请人须知,认可后的抽查将由BPI主任授权代表进行。 10. 如果在评估/监控期间,托儿所经营者未遵循申请中的正确做法和规定的条款,BPI 将取消认证。 11. 苗圃业主应遵守苗圃场所内的卫生和其他害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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