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提交/逾期提交报告要求的处罚的特赦[SEC 备忘录通函编号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14日
(纳尔)卷。 9号3 / 7 月 - 1998 年 9 月 [ SEC 备忘录通知编号2,1998 年 9 月 14 日] 特赦对不提交/延迟提交报告要求的处罚鉴于,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典和 P.D.经修订的 902-A 已责成监督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受修订后证券法规则 11(a)-1 的报告条款约束的公司以及拥有委员会颁发的二级许可证的公司的合规性,提交年度所需报告的规则;鉴于,上述许多公司在提交所需报告时存在疏忽,但正在寻求减少/重新考虑评估的处罚,主要是因为当前的经济形势对其各自的运营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委员会认识到,通过提交所需报告来准确和更新披露公司活动的目标不应损害处于困难时期的公司。鉴于,委员会根据 1997 年 9 月的第 1 号备忘录通函(1997 年 SMD 系列),特赦了对截至 1995 年涵盖所需报告的公司的处罚。鉴于,委员会认为扩大覆盖范围是适当的大赦。因此,委员会根据现行法律赋予它的权力,特此宣布赦免根据本文规定的条件对公司施加的处罚。第 1 节. 处罚的范围和金额——本通函仅适用于公司、股票或非股票的违规行为,但受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则 11(a)-1 的报告条款约束的违规行为以及次要处罚的违规行为除外。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提交所需报告的规则,即:一般信息表 (GIS) 和/或不举行年会 (ANHM) 和财务报表 (FS) 的宣誓书,以及在本通函生效后到期的股票和转让簿 (STB) 或会员簿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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