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小额信贷的报告要求[BSP 通告第60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知编号。 607, April 30, 2008 ] 银行小额信贷的报告要求 货币委员会在其 2008 年 4 月 10 日的第 440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根据 2002 年 10 月 2 日通函发布的银行小额信贷报告要求的修订。 所有从事零售小额信贷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月报送《小额信贷业务报告》,每季度报送《小额信贷业务损益表》。两份报告(附件 A*)应分别在参考月份和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交。两份报告提交方式/方式的具体指南应另行发布。上述小额信贷报告要求自2008年6月30日结束的报告期起生效,属于A-2类报告。本通函取代 2002 年 10 月 2 日的通函。在官方公报或普通报纸上公布后十五 (15) 个日历日后生效!循环。采纳:2008 年 4 月 30 日为货币委员会 (SGD.) AMANDO M. TETANGCO, JR。州长 * 文本可在美国国家行政登记处办公室获取奎松市迪利曼法律中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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