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任何十二 (12) 个月期间,总销售额/收据不超过 P100.000.00 的边际收入的登记和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所得税(如有)的规定[BIR 收入条例 No. 11-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12日
(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11-2000,2000 年 12 月 12 日] 规定在任何十二 (12) 期间总销售额/收入不超过 P100.000.00 的边际收入者的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所得税(如果有)的登记和方式的规定) 月期间 部分 1. 范围 - 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44 条和关于 1998 年 1 月 21 日第 4-98 号税收备忘录通告,特此颁布本条例以确立政策和指导方针在边际收入者的登记和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如果有)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国家宣布的政策是通过促进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政策使人民摆脱贫困。为此,本条例所定义的边际收入者的总销售额/收入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特殊税收处理。为此,应给予边际收入者在国税局注册的机会,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不符合通常的文件要求,并在此过程中让他们有机会被纳入注册纳税人的主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边际收入者——“边际收入者”是指在雇主-雇员关系下没有以其他方式作为雇员获得报酬但自雇且总销售额/收入不超过 P100,000 的个人。...
规定在任何十二 (12) 个月期间,总销售额/收据不超过 P100.000.00 的边际收入的登记和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所得税(如有)的规定[BIR 收入条例 No. 11-2000]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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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28(A)(3)(A)、28(A)(1) 和 118 条对菲律宾总帐单、国际航空承运人的其他收入和普通承运人的税收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条例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以及根据同一法典第 34 节产生的旅行费用和运费的申报扣除方式。[收入条例第 34 号15-2002,2002 年 5 月 30 日]根据第 27(D)(3) 节和第 28(A) 节规定外币存款单位从外币和其他交易中获得的收入的纳税申报方式以及为所得税目的报告其收入的方式的程序)(7)(B) 税法[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2 年 4 月 10 日,2002 年 4 月 10 日]获得自雇收入的个人提交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季度所得税。 7-93]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B) 条关于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利息费用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13-2000]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澄清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3-2002 经《收入条例》修订。 19-2002 修订收入条例 2-98 的第 2.83 节,关于合格纯补偿收入者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BIR 备忘录通函编号01-2003]就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以及不干胶标签的使用和发行的某些问题进行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令19-94]修改第 2.58 条和进一步修改第 2.83 条收入条例。 2-98 经修订,相对于以磁盘形式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款人名单,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仅从一个雇主处获得纯补偿收入的收款人/员工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预扣税款和个人收款人,其补偿收入须缴纳最终预扣税。[BIR 收入条例第2002 年 3 月 22 日,2002 年 3 月 22 日]收入条例规定了在缴纳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捐赠者的赠与税以及扩大的可抵扣预扣税时,收入区官员准备和签发税务清关证明的程序,用于注册不动产转让[BIR条例编号11-96]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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