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和机场服务提供商的安全要求[OTS 运输安全条例第 20 号中国社会科学院 005-2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3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 月 - 3 月 [OTS 运输安全条例 NO. 005-2006 CASS,2006 年 10 月 23 日 ] 对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和机场服务提供商的安全要求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附件 17 第 10 次修订中的第 3.3.1 和 3.1.4 节,这是一个规定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和机场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标准,并为推进国家民用航空安全计划 (NCASP) 划定和分配安全任务。规则 I 第 1 节背景 – 民用航空安全是所有航空公司和其他机场服务提供商关注的问题。他们预计将贡献各自的份额,为我们的机场提供足够的保护。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和机场服务提供商(包括机场当局/管理人员、餐饮服务商、地勤人员、航空安保培训中心、安保提供商和在空侧部署人员的货运代理)应执行/遵守所有安全协议和标准。第 2 节标准要求——以下是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和机场服务提供商遵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计划 (NCASP) 的标准要求; 2.1 计划要求的所有机场服务提供商都应制定、实施和实施其各自的运营商/设施安全计划。 2.2 同一文件应每年提交给 OTS 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计划和当年颁布的相关运输安全条例 (T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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